课题“特区中小学惩戒教育的探索与实践”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鹏华侨中学 李群力
2011年11月
第一部分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一、国外学校实施惩戒教育的概况
(一)英国学校的惩戒教育
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方法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校长惩戒等。更特殊的方法还有,如学生无故旷课,其父母将被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某些公立学校设有惩戒室,犯严重错误的学生会受到类似“关警闭”的惩戒。这部法律甚至把教师的这项权利从校内延伸到校外,教师有权对学生在校外乘坐公共汽车或在商场购物时所犯错误进行惩戒教育。
(二)美国学校的惩戒教育
纽约市教育局于2008年颁布并实行《全市纪律和干预措施标准(纪律准则及幼稚园至12年级学生权利责任法案)》,以立法方式,保障学校有一套供本学校学生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保障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美国绝大部分州市政府当局都有类似的法案。
美国学校的惩戒教育包括两个部分:一般惩戒教育和特殊惩戒教育。
一般惩戒教育,其规定措施有:给家长打电话,罚站,勒令离开教室,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一般惩戒教育主要针对的是以下违纪行为:如扰乱课堂秩序,在校作弊,迟到,不做家庭作业,拒绝服从教职工的指导,乱扔杂物,使用水枪,没到法定年龄或没有驾驶执照驾车到学校,未得到学校允许擅自不到校上课等。一般惩戒教育多当场执行,以确保时效性,达到更好的惩戒目的。
特殊惩戒教育,主要包括许多非常用或非通行做法。比如:体罚、停课、开除等。体罚作为惩戒教育的一种手段,在美国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直到今天,美国大部分州的学校体罚学生是合法的,教师“适当”地打学生也是允许的(当然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不是想打就能动手打的)。停课和开除作为更加严重的惩戒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如:行为有损于学校的学术风气;行为使同学、教师、校领导处于危险当中;损坏学校或私有财物等等。
(三)新加坡和韩国的惩戒教育
新加坡教育部所制定的《处理学生违纪问题的指导原则》,是允许授权教师(当事教师除外)鞭打违纪学生的,并规定,学校的鞭打主要起警示作用,主要针对那些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学生。鞭打只限于男生;身体不好的学生不能鞭打;女生不能鞭打。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使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合法化”。这项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尽规定,包括可进行体罚的各种情形、实施体罚的场所和工具、体罚的部位及程度,如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等。
由此可见,国外学校存在着行之有效的惩戒教育,特别是有一套完整的有详尽细则条文的法案。这些详尽的法案条文,既便于让学生知晓和遵守,又便于教师操作,还保证了惩戒教育在实施时不被滥用,不被超限度使用。更重要的是,因为有立法保障,这些法案条文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正是我们所欠缺和希求的,值得借鉴。
二、国内学校实施惩戒教育的概况
资料和调查都显示,国内学校实施惩戒教育的概况,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可以有”类型:古代私塾有“严师出高徒”和“不打不成才”之言,禅宗有“当头棒喝”之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凡此二种,都说明了我国学校的惩戒教育从古到今都是合理存在的,可以有。
二是“有等于无”类型:《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这一条款,显然就是一个框框,但是没有条条,即没有具体条文对操作程序和办法等予以界定。此为“有等于无”类型之无界定。近年各地中考中招均设置“综合素质评价”,实际操作中,因为与之相应的惩戒教育无记录,鲜有学生被评价为D等级(即待合格类),导致“综评”结果区分度小,不仅在招生录取时的作用明显与期望值相差甚大,而且影响教育教学依旧沿着应试方向惯性滑行。此为“有等于无”类型之无记录无结果。
三是“规章条文”类型:据报道,武昌区积玉桥学校有关惩戒教育的规定:1.抄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3-10遍;2.中午留校教育半小时;3.周末返校学习半天……如此种种,共9款条文。该校以“规章条文”方式实行惩戒教育的做法,应当说走在了国人的前面。殊为可惜的是,该规定未就在何种情形下受到上述惩戒给出详细的明文条款,操作起来仍然有缺陷。
我们发现,当下绝大多数中小学校的惩戒教育都属于“有等于无”类型,给人以苍白无力的感觉。
三、国内外学校惩戒教育的差异如此巨大,而长期在教学一线的教师对于学生无“法”管、不敢管和管不了的困惑又如此深重。这些差异和困惑,就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背景。
第二部分 本课题已有的研究概况
一、惩戒教育的内涵
据查,惩,即处罚;戒,即警戒;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作为同一过程的手段和目的,惩和戒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资料表明,对于惩戒教育本质的理解,目前存在两种观点:报应性惩戒观和功利性惩戒观。前者认为惩戒教育的本质在于报应,为受损方伸张正义;后者认为惩戒教育的本质在于警戒,威慑其他有违纪倾向的学生。
要认识惩戒教育的本质,还必须揭示惩戒与纪律的关系。权威人士认为,惩戒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戒可以防纪律丧失权威。
所以惩戒教育的实质,就在于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的敬畏,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规范。它是一种以关怀爱护而不是侮辱损害学生人格和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以强制学生认识并改正过失为落脚点的教育方式。
二、惩戒教育的意义及合理性
在已有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对惩戒教育的意义进行多方位多层面地探讨,其中多数学者认为惩戒教育是现代教育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现摘抄部分如下。
孙云晓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向葵花认为,惩戒教育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教育回归生活世界的需要,是提高人的心理素质的重要方式之一。
赖雪芬认为,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教师对学生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与取舍,直接影响到学生人生观的形成,并直接影响着学生人格品位的高低。爱学生,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就应当正视学生成长中的缺点错误。对于有碍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甚或是有悖于社会公德乃至触及刑律的恶劣行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戒。
(三)惩戒教育的原则与策略
现有资料表明,多数学者是从教师的角度探讨惩戒教育的原则和策略的。如有人认为,在实施惩戒时,教师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尊重性原则(区分惩戒与体罚的差异),伦理性原则(区分道德与认知两个领域的差异),合理性原则(区分情感差异),最少性原则(区分量的差异),确定性原则(区分界定与执行的差异),因人施罚的原则(区分对象的差异),“直捣罪恶之源”的原则(区分效度的差异),适当延时原则(区分心理差异)。类似的研究还有很多。
第三部分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和方向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和方向是,引导参与学校教育的各阶层对惩戒教育重新认识,积极作为,包括:
一、本课题试图通过学术研究,为中小学校提供一套学生纪律准则和干预措施方案,以规章条文的形式建立惩戒教育的明规则,解决惩戒教育合理性问题,解决教师的自由裁量权与限制问题,解决学生无“法”管的问题,如能以此推动特区政府通过相关立法,为惩戒教育提供法理依据,则善莫大焉。
二、通过校规或政府立法的公开透明,让学生知道自己享有那些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让学生明确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体验契约,走进法律,要强化责任意识,解决学生管不了的问题。
三、通过对惩戒教育明规则的宣传和有质量可持续的实践,对舆论和公众,特别是家长给予正确引导,使社会各界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公正认识,理性看待惩戒教育,解决舆论时有偏差、公众不明真相的围观和无端指责、家长无理取闹的问题。
第四部分 本课题研究的价值和预期成果
本课题研究的价值在于,明确惩戒教育在政府行为中的重要性,在学校行为中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在教师行为中的合法性和适度性,在学生行为中的强制性,在舆论、公众和家长行为中的导向性,通过各方的努力来保证学校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课题研究的预期成果,一是提供一套学生纪律和干预措施方案,二是相关论文,三是引起教育变革和社会风气转向。
参考资料:
徐玉斌、李远航:《教育惩戒在国外》河南教育基教版.2009.3
赖雪芬:《新课改环境下的教育惩罚》教育评论.2002.6
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基础教育研究.2004.6
刘德林:《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中小学管理.2004.2
孙云晓:《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中小学教育2003.1
陈建珍、李文:《教育惩戒也是一种爱》教育管理与评价.2003. 12.
王振存:《科学认识教育惩戒本质》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9.02.